6.2 合流水量


6.2.1 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截流的雨水量。
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

条文说明
 
6.2.2 本条规定截流倍数的选取原则。
    截流倍数的确定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与环境容量、城市级别、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合流制系统的截流倍数,以加强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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